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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22日星期日
      屈建軍,男,43歲,上海融力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執業律師,法律碩士,公司法方向。上海律師協會公司法委員會委員。服務崇尚:訴訟--律師勝訴收費;非訴--客戶滿意付費。 精力充沛,誠信善良,勤謹致遠,志在千里。辦案注重調查,每每出奇制勝。挑戰疑難案件,化解法律風險,F擔任上海多家知名房地產公司、建筑公司、知名跨國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和專項法律事務顧問,擅長公司、房地產、知識產權等法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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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師事務所與股東股權糾紛案
      出處: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點擊次數:6576  發布時間:2006/10/16 16:45:44
       

                        上海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與
                        徐乃華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上訴案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5)滬二中民三(商)終字第3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海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大渡河路1618號甲。
        法定代表人 宰惠民,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 江建平,上海市江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 趙海江,上海市江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徐乃華,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梅川路278弄3號601室。
        委托代理人 何友勝,上海市信能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上海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譜佗稅務師事務所)因與被上訴人徐乃華公司決議侵害股東權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4)普民二(商)初字第6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2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委托代理人江建平、趙海江,被上訴人徐乃華的委托代理人何友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徐乃華于1995年進入譜佗稅務師事務所前身上海普陀稅務咨詢事務所工作。2000年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改制,徐乃華作為發起人入股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經2001年度增資后,徐乃華的出資額為人民幣69,800元,占注冊資金的5.81%。2003年7月11日,徐乃華申請辭職,7月14日譜佗稅務師事務所董事會研究同意徐乃華辭職。7月25日,譜佗稅務師事務所作出滬譜稅發字(2003)5號《關于同意徐乃華同志退出出資人和出資額的決定》,稱經董事會研究決定,同意徐乃華退出出資人和退還參資入股的出資額人民幣69,800元,終止其與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出資人關系。同年12月12日,譜佗稅務師事務所召開股東會,審議通過了對原出資人(徐乃華)等人出資額轉讓的方案,退出出資人的出資額度全額轉讓給其他股東按出資額比例認購。徐乃華認為,辭職不等于退股,其從未要求退出出資,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董事會決定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故提起訴訟。
        原審審理中,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稱于2003年7月4日、5日均召開了股東會,前一天是對徐乃華退股進行表決,第二天對修改公司章程進行表決,至7月25日又對修改公司章程、獎金工資、考核辦法進行股東表決,并稱徐乃華于7月13日辦理退股收款的手續。徐乃華予以否認。
        原審法院認為:除非有特別約定或法律規定的強制轉讓的依據,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的轉讓應以權利人出讓的意思為前提,是否轉讓、如何轉讓應由出讓人決定,現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未提供證據證明徐乃華提出過退出或轉讓出資,相反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提供的證據和當庭陳述卻證明在徐乃華辭職之前,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股東會已就徐乃華的退股作出了決議并付諸實施了,這顯然是不符常理的,且與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抗辯相矛盾。至于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所稱2003年12月12日股東會表決同意一事,涉及的是徐乃華退出的出資額度的轉讓問題,并非決定徐乃華必須退出出資。綜上,原審法院認定譜佗稅務師事務所董事會決定的形式來決定出資的轉讓問題在程序和實體上均有不當。據此判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2003年7月25日(2003)第5號董事會決定無效。本案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譜佗稅務師事務所負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譜佗稅務師事務所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2003)第5號董事會決定,是在被上訴人徐乃華提出書面辭職后依據原公司章程作出的,被上訴人徐乃華對此已實際認可,且在2003年7月15日領取了全額退股股金即原出資股金人民幣24,000元和轉增股股金45,800元,被上訴人徐乃華同時向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退還了原出資股金24,000元的交款收據。2003年12月12日經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四分之三以上股東的表決通過了對被上訴人徐乃華所持股權的退股及轉讓協議。因此,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2003)第5號董事會決定是合法有效的。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依法對被上訴人徐乃華的原審訴請判決不予支持。
        被上訴人徐乃華的答辯意見為: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未經被上訴人徐乃華同意擅自取消被上訴人徐乃華股東身份、退還股東款等行為侵害了被上訴人徐乃華權益。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所稱2003年12月12日股東會表決同意一事,涉及的是被上訴人徐乃華退出的出資額度的轉讓問題,并非決定被上訴人徐乃華必須退出出資,故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2003)第5號董事會決定應為無效,且該董事會決定所依據的公司章程條款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原公司章程第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在被上訴人徐乃華辭職后,經公司股東會及四分之三以上股東表決通過,可退還被上訴人徐乃華出資額和當年紅利,并由股東會決定被上訴人徐乃華股權的轉讓事項。該約定條款系全體股東的自主意思表示,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的(2003)第5號董事會決定內容符合上述公司章程條款的規定內容。而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2003年12月12日股東會表決同意對被上訴人徐乃華出資額度予以轉讓的前提,應為同時同意董事會所作出的被上訴人徐乃華退出出資的決定。因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所稱2003年12月12日股東會表決同意一事,涉及的是被上訴人徐乃華退出的出資額度的轉讓問題,并非決定被上訴人徐乃華必須退出出資的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譜佗稅務師事務所2003年7月25日(2003)第5號董事會決定依法有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4)普民二(商)初字第629號民事判決。
          二、對被上訴人徐乃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上訴人徐乃華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張順良
         審判員   陳顯微
         代理審判員 高增軍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江英
         書記員   韓明敏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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